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燃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燃油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进行讨论,并于2006年7月底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技术法规部。


    上述征求意见稿请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质量监督栏目、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网站(www.csei.org.cn)和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站(www.cnisn.com.cn)。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


    1、《燃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Gas Burn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 月 日


    目    录


    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结构与设计要求……………………………………………………………… (1)


    第三章  安全与控制装置要求………………………………………………………… (3)


    第四章  安装与系统要求……………………………………………………………… (5)


    第五章  使用与维护要求……………………………………………………………… (6)


    第六章 技术资料与铭牌要求………………………………………………………… (8)


    第七章 附 则………………………………………………………………………… (9)


    燃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障燃气燃烧器(以下称'燃烧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和减少燃气设备安全事故,减少财产损失,保护生命安全,为燃气设备的安全监察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安全技术规定(以下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有关规定,并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编制。 HRPTP+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锅炉用燃气燃烧器,其它用途用燃气燃烧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规定了燃烧器的结构与设计、安装与系统、运行与维护、安全与控制装置、技术资料与铭牌要求等。


    (三)双燃料燃烧器应该同时满足本规定和TSG GB002-2006《燃油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燃烧器的电气控制系统的安全性能,应该符合GB3797-89《电控设备 第二部分 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的规定。


    第二章  结构与设计要求


    第五条  设计


    (一)燃气燃烧器一般由以下主要部分组成:燃气喷嘴、燃气阀系、风机、燃气流量调节阀、空气调节装置、点火装置、燃气压力检测开关、空气压力检测开关及火焰监测装置等。


    (二)燃烧器的设计应该能保证燃烧器达到规定的输出功率及性能要求。燃烧器的结构应该保证不会发生不稳定、变形或开裂等危及安全的问题。


    (三)燃烧器各部件结构和尺寸的设计不仅必须保证燃烧器可靠经济运行,还要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四)燃烧器上应当有火焰观测孔,为防止火焰喷出或烟气外漏,观测孔配件应当具有足够强度并且被有效密封。


    (五)对于燃烧器的运动部件(皮带传动、风机)必须设计防护装置。


    (六)为防止异物吸入,影响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燃烧器风机入口应该装有金属防护网罩。


    (七)设计额定输出功率大于等于350kW的燃烧器,需配置燃气流量调节装置,使其输出功率在规定的范围内可调。连续调节燃烧器的燃气流量调节装置应该有清晰的指示。


    (八)燃烧器应该设置空气流量调节装置。设置调节挡板的,空气挡板的位置应该有清晰的指示。


    (九)对多级调节或连续调节的燃烧器,空气和燃气调节装置应该通过机械、电动或其他方式实现联动。


    (十)燃气控制阀的入口处应该装有过滤装置,过滤装置可以与下游的燃气控制阀成为整体。过滤器的孔径应该不大于1.5毫米;过滤器的入口及出口处均应当设有性压力测试点。


    (十一)燃烧器内管道中燃气流速应当不能大于25m/s;燃烧器前管道中燃气流速应当不能大于15m/s。


    第六条  材料


    燃烧器所有部件应该选择合适的材料,确保燃烧器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产生结构特性和工作特性的下降。燃烧器的制造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燃烧器所有部件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当能承受可能遇到的机械载荷、热负荷或化学负荷,适应环境操作条件。


    (二)与燃气接触的各种零部件的制造材料以及防腐材料,应该能承受设计工况下可能与燃料发生的化学腐蚀;所有密封面处的密封材料,在燃烧器正常工作条件下应该保持有效。


    (三)燃烧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与火焰直接接触的零部件,应该采用耐热材料制作。


    (四)燃烧器所有部件不宜使用含有石棉材料的制品。


    第七条  连接与密封


    燃烧器的连接与密封包括燃烧器部件之间及燃烧器与供热设备之间连接与密封。


    (一)燃烧器必须做到能把它可靠地固定在供热设备上。燃烧器的布置和固定必须符合技术要求规定的位置。需要定期维护的零部件应该满足便于拆装的要求。


    (二)螺纹密封连接与法兰连接必须符合国内相关标准要求。燃烧器的燃气管道通径大于等于100mm时,应当采用法兰连接。


    (三)燃烧器燃气管系在1.5倍设计压力,但不低于4kPa的试验压力下进行测试时,应该无泄漏或变形,试验介质可以是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四)对燃烧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连接电缆,应该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确保它们在燃烧器任何运行工况下都不能接触到运动部件。


    (五)燃烧器出厂前,凡不需要安装或使用人员操作的部件,应当由制造单位设置调整好并且被有效密封或固定(包括各种安全控制设置值)。


    第八条  燃烧器及其辅助设备应该能在高于其额定电压10%或低于其额定电压15%的范围内安全运行。电压波动超过上述范围时,燃烧器应该能继续正常运行或安全关闭。


    第九条  燃烧器电机及其他装有电气控制元件的壳体部位的防护等级应该不低于GB/T 4942.2-1993《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中规定的IP44。


    第三章  安全与控制装置要求


    第十条  点火装置要求


    (一)燃烧器应该设有点火装置,其能够保证点火燃烧器和主燃烧器的安全点火。


    (二)点火装置(电火花等)工作之前,点火燃气控制阀不得打开。


    第十一条  火焰监测装置要求


    (一)燃烧器应该设有火焰监测装置,验证火焰是否建立。


    (二)火焰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应该使其不受外部信号的干扰。


    (三)在点火火焰和主火焰分别设有独立的火焰监测装置的场合,点火火焰不应该影响主火焰的检测。


    第十二条  燃烧器应该设置空气检测装置,该装置能够在燃烧器前吹扫、点火与运行期间对风量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主燃气控制阀系


    (一)燃烧器主燃气控制阀系必须配置两只串联的自动安全切断阀或组合阀。


    (二)燃气控制阀关断时,规格小于等于100mm的应该在不超过1秒的时间内安全关闭,规格大于100mm的应该在不超过3秒的时间内安全关闭。


    (三)额定输出功率大于1200kW的燃烧器,主燃气控制阀系必须设置有阀门检漏装置。


    (四)燃烧器主燃气控制阀系上游应该至少设置一只压力传感器。


    (五)设有独立点火燃烧器时,点火火焰已经建立并经火焰监测装置验证后,主燃气控制阀才能开启,建立主火焰。


    第十四条  各种安全时间的要求


    (一)燃烧器点火安全时间不应当超过5秒。


    (二)燃烧器主火安全时间不应当超过5秒。。


    (三)燃烧器熄火安全时间不应当超过1秒。


    第十五条  前吹扫时间和前吹扫风量


    燃烧器启动点火之前,必须对燃烧室及烟道进行前吹扫。


    (一)以额定输出功率下的空气流量进行前吹扫的时间应不少于20秒;


    (二)以小于额定输出功率下的空气流量进行前吹扫时,吹扫时间与空气流量成反比例增加,空气流量应该不低于额定空气流量的50%。


    除了上述(一)、(二)条要求外,前吹扫时间与前吹扫风量还必须满足配套供热装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允许启动热功率要求


    额定输出功率小于等于120kW的燃烧器可以直接点火;额定输出功率大于120kW的燃烧器,点火功率应该不大于120kW或不大于额定输出功率的20%。


    第十七条  燃烧器安全联锁保护要求


    在以下情况下,燃烧器应当在安全时间内自动切断燃油供应并且系统安全联锁:


    (一)燃烧器在启动时,在前吹时间内检测到火焰和在点(主)火安全时间内没有检测到火焰。


    (二)燃烧器在运行时火焰突然熄灭。


    (三)出现空气监测异常信号(供风系统故障)时。


    (四)当出现燃气压力低于或高于设定值时。


    (五)燃烧器在运行时当不使用工具使燃烧器乃至其喷枪被旋转或移动时。


    (六)与供热设备有关的限位器超(如:压力、水位、温度等)。


    在以下情况下,燃烧器应当在安全时间内自动切断燃气供应且系统安全关闭,只有人工复位或切断、恢复电源燃烧器才允许重新启动。


    (一)燃烧器主开关被触动时。


    第十八条  对于空气流量与燃气流量不同时改变的多级调节或连续调节燃烧器,其空气/燃气控制应当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一)调大火先调空气,调小火先调燃气。


    (二)调节过程不能出现燃气过剩的情况。


    第十九条 带放散装置的燃气控制阀系,放散管的直径应当不小于上游主燃气控制阀有效孔径的25%。


    第二十条  燃烧器系统关闭过程中,在点火器和主燃气控制阀关闭之前,供风系统不能自动关闭。


    第二十一条  采用铰链旋转方式打开的燃烧器,应该设位置验证开关等联锁装置。燃烧器在铰链旋开位置时,应该不能启动。


    第二十二条  燃烧器在启动及运行过程的任何时候电源中断时,必须能安全关闭,进入暂时性锁定状态。


    第二十三条  在设有高压点火装置的部位,应该设置'高压、危险!'的标记。


    第四章  安装与系统要求


    第二十四条  燃烧器必须由人员严格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安装图和说明书进行安装。外部接线必须严格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接线图施工。


    第二十五条 燃烧器及其部件的搬运和安装过程要平稳进行,避免冲击和碰撞;燃烧器各部件应当以正确的方法安装和固定到位。所有燃烧器部件在拆卸、重装后应该能维持其原来的正确位置。


    第二十六条  燃烧器与燃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硬管连接,如果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的弹性软管,应该有金属材料包裹。弹性软管及其安装接头应当至少能承受燃气正常工作压力3倍的压力,但不低于4kPa的试验压力。


    第二十七条  燃烧器安装法兰与供热设备安装法兰之间应该设置由隔热材料制作的密封垫,密封垫的厚度不小于5mm。


    第二十八条  主燃气控制阀系应当尽可能靠近燃烧器安装。为便于燃气阀的维修,安装位置应该留出相应的空间。


    第二十九条  燃气控制阀系带放散阀的,其排空管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且高于建筑物2m。


    第三十条  采用可退出或铰链旋转方式打开的燃烧器,安装位置必须留有足够的燃烧器退出或旋转空间。


    第三十一条  燃烧器风机入口处,不得有影响空气流通的障碍物,以免影响进风量。


    第三十二条  在主燃气控制阀系的所有自动控制阀的上游,应该设有一只手动快速切断阀,以便能够快速切断燃烧器气源。手动快速切断阀应该装在不易发生意外操作,但需要时又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五章  使用与维护要求


    第三十三条  燃烧器在设计定型后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的的燃烧器检测机构每四年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燃烧器,才能投入使用。


    对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燃烧器,每四年应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的的燃烧器检测机构进行产品监督检验抽查,产品监督检验抽查项目应不少于型式试验项目的50%,产品监督检验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燃烧器运行控制方式有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自动方式下燃烧器按预定的程序自动运行,具有安全保护功能。手动方式需人工操作,并监视运行状况。


    正常情况下,燃烧器应当以自动方式运行,手动方式仅限于短时间内应急运行。


    第三十五条  燃烧器运行过程中,进入燃烧器的燃气压力波动,引起燃气流量的波动应该不超过规定值的±5%。


    第三十六条  燃烧器的点火必须正确、迅速,运行时火焰应当稳定,没有抖动现象。


    第三十七条  燃烧器在额定输出功率下运行时,过量空气系数应该低于1.2,在功率时,过量空气系数应该低于1.5。


    第三十八条  燃烧器在正常工况下稳定运行时,烟气中的CO含量应该不大于125mg/m3,NOX含量应该不大于300mg/m3,CmHn含量应该不大于20mg/m3,含尘量应该不大于50mg/m3,烟气黑度应该不大于林格曼Ⅰ级。


    第三十九条  燃烧器的运行噪音应该不大于85dB(A)。


    第四十条  燃烧器部件表面温度要求


    (一)燃烧器配套的调节装置、控制装置与安全装置的温度不应该超过制造单位给出的数值且其工作可靠。


    (二)燃烧器上被操纵的按扭和拉杆的表面温度与周围环境温度相比,不应该大于:35℃(金属材料)、45℃(陶瓷或类似材料)、60℃(塑胶或类似材料)。


    第四十一条  燃烧器输出热功率要求


    在额定输出功率和规定燃料条件下,燃烧器输出热功率应当满足燃烧器制造单位铭牌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燃烧器启动时,不得连续两次以上重复点火。点火不成功时需查明原因,作适当的调整后再启动燃烧器。


    第四十三条  燃烧器运行过程中发生报警或熄火故障时,需查明故障原因并予以排除后才能重新启动。


    第四十四条  定期维护及需要更换的部件


    (一)为了使设备各方面的特性处于状况,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来完成。


    (二)维护保养之前,必须使燃烧器处于停机状态,并切断全部电源,关闭燃气控制阀系上游的手动控制阀。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按使用说明书进行。


    (三)凡是具有安全联锁功能的元件,如控制器、火焰监测器、燃气控制阀、检漏装置、风压开关、燃气压力开关等,损坏后都不得修理,必须以原型号或功能相同的元器件直接更换。


    (四)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所有燃烧器部件在拆卸、重装后应该能维持其原来的正确位置。


    第四十五条  在长期停机后重新启用,或例行的保养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需要对燃烧器进行再调试。


    第六章  技术资料与铭牌要求


    第四十六条  燃烧器产品出厂时必须至少提供以下随机资料:


    (一)产品外形及安装尺寸图;


    (二)电气接线图;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产品合格证书;


    (五)产品装箱清单。


    第四十七条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结构和工作原理;


    (二)产品性能说明(含工作曲线);


    (三)安装要求;


    (四)操作方法的详细说明;


    (五)维护保养说明;


    (六)警告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  燃烧器应该在其显着位置固定一块铭牌,标明以下内容:


    (一)产品型号;


    (二)产品编号;


    (三)燃烧器输出功率范围;


    (四)适用的燃料品种;


    (五)燃烧器供气压力或供气压力范围;


    (六)适用的电源参数;


    (七)制造单位名称;


    (八)出厂日期。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术语


    (一)燃气燃烧器


    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城市煤气等可燃气体为燃料的燃烧装置。


    (二)双燃料燃烧器


    能够同时或单独燃烧油/气两种燃料的燃烧器。


    (三)两级(多级)调节


    燃烧器正常运行过程中,燃料消耗量和助燃空气量以阶跃式变化的方式来调节燃烧器输出功率的调节方式。


    (四)连续调节


    燃烧器正常运行过程中,燃料消耗量和助燃空气量以连续、平滑变化的方式来调节燃烧器输出功率的调节方式。


    (五)输出功率


    在一定背压下,燃烧器单位时间内燃烧所释放的热量。


    (六)额定输出功率


    燃烧器制造单位所标明的燃烧器在单位时间内燃烧所释放的额定热量。


    (七)输出功率


    燃烧器制造单位所标明的燃烧器在单位时间内燃烧所释放的热量。


    (八)输出功率


    燃烧器制造单位所标明的燃烧器在单位时间内燃烧所释放的热量。


    (九)火焰监测装置


    用于监测火焰是否存在的装置。


    (十)主火焰


    在主燃烧喷嘴上燃烧的火焰。


    (十一)点火火焰


    为点燃主火焰而首先点燃的火焰。


    (十二)安全时间


    当无火焰出现时,控制装置允许释放燃料的长时间。


    (十三)点火安全时间


    燃烧器点火火焰建立的安全时间。即无点火火焰形成时,允许点火燃料控制阀处于开启状态的长时间。


    (十四)主火安全时间


    燃烧器主火焰建立的安全时间。即无主火焰形成时,允许主火燃料控制阀处于开启状态的长时间。


    (十五)熄火安全时间


    燃烧器运行过程中火焰熄灭时,从火焰熄灭的瞬间至主燃料控制阀开始关闭的时间间隔。


    (十六)吹扫时间


    在没有燃料供应的情况下,燃烧室被强制通风的时间。


    (十七)前吹扫时间


    燃烧器风机启动到点火燃烧之前,空气吹扫过程持续的时间。


    (十八)过量空气系数


    燃烧实际使用空气量与燃烧所需理论空气量的比值。


    (十九)安全联锁


    由于安全装置动作或监测到燃烧控制系统出错而瞬时作出反应并立即切断燃料供给、点火装置电源而使燃烧器中断运行,形成的系统关闭并锁死,只能通过人工复位才能重新启动。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燃油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Oil Burner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 月 日


    目    录


    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结构与设计要求……………………………………………………………… (1)


    第三章  安全与控制装置要求………………………………………………………… (3)


    第四章  安装与系统要求……………………………………………………………… (5)


    第五章  使用与维护要求……………………………………………………………… (6)


    第六章 技术资料与铭牌要求………………………………………………………… (7)


    第七章 附 则………………………………………………………………………… (8)


    附件A  燃油燃烧器安全切断阀布置要求…………………………………………… (11)


    附件B 燃油燃烧器安全时间与允许启动热功率要求………………………… (15)


    燃油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了保障燃油燃烧器(以下称'燃烧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和减少燃油设备安全事故,减少财产损失,保护生命安全,为燃油供热设备的安全监察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安全技术规定(以下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有关规定,同时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编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锅炉用燃油燃烧器,其它用途用燃油燃烧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规定了燃烧器的结构与设计、安装与系统、运行与维护、安全与控制装置、技术资料与铭牌要求等。


    (三)双燃料燃烧器应该同时满足本规定和TSG GB003-2006《燃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四)燃烧器使用的燃料油包括轻油和重油。对轻油在燃烧器入口处的粘度范围在20℃时应该为1.6mm2/s~6.0mm2/s;对重油要预热到正常雾化所要求的粘度。


    第四条  燃烧器的电气控制系统的安全性能,应该符合GB3797-89《电控设备 第二部分 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的规定。


    第二章  结构与设计要求


    第五条  设计


    (一)燃烧器的设计应该能保证燃烧器达到规定的输出功率及性能要求。燃烧器的结构应该保证不会发生不稳定、变形或开裂等危及安全的问题。


    (二)燃烧器各部件结构和尺寸的设计不仅必须保证燃烧器可靠经济运行,还要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三)燃烧器上应当有火焰观测孔,为防止火焰喷出或烟气外漏,观测孔配件应当具有足够强度并且被有效密封。


    (四)对于燃烧器的运动部件(皮带传动、风机)必须设计防护装置。


    (五)为防止异物吸入,影响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燃烧器风机入口应该装有金属防护网罩。


    (六)燃烧器应该设置空气流量调节装置。设置调节挡板的,空气挡板的位置应该有清晰的指示。


    第六条  材料


    燃烧器所有部件应该选择合适的材料,确保燃烧器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产生结构特性和工作特性的下降。燃烧器的制造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燃烧器所有部件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当能承受可能遇到的机械载荷、热负荷或化学负荷,适应环境操作条件。


    (二)与燃气接触的各种零部件的制造材料以及防腐材料,应该能承受设计工况下可能与燃料发生的化学腐蚀;所有密封面处的密封材料,在燃烧器正常工作条件下应该保持有效。


    (三)燃烧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与火焰直接接触的零部件,应该采用耐热材料制作。


    (四)燃烧器所有部件不宜使用含有石棉材料的制品。


    第七条  连接与密封


    燃烧器的连接与密封包括燃烧器部件之间及燃烧器与供热设备之间连接与密封。


    (一)燃烧器必须做到能把它可靠地固定在供热设备上。燃烧器的布置和固定必须符合技术要求规定的位置。需要定期维护的零部件应该满足便于拆装的要求。


    (二)螺纹密封连接与法兰连接必须符合国内相关标准要求。


    (三)对燃烧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连接电缆,应该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确保它们在燃烧器任何运行工况下都不能接触到运动部件。


    (四)燃烧器出厂前,凡不需要安装或使用人员操作的部件,应当由制造单位设置调整好并且被有效密封或固定(包括各种安全控制设置值)。


    第八条  燃烧器及其辅助设备应该能在高于其额定电压10%或低于其额定电压15%的范围内安全运行。


    第九条  燃烧器电机及其他装有电气控制元件的壳体部位的防护等级应该不低于GB/T 4942.2-1993《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中规定的IP44。


    第三章  安全与控制装置要求


    第十条  点火装置要求


    燃烧器应该设有点火装置,其能够保证点火燃烧器和主燃烧器的安全点火。


    第十一条  火焰监测装置要求


    (一)燃烧器应该设有火焰监测装置,验证火焰是否建立。


    (二)火焰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应该使其不受外部信号的干扰。


    第十二条 压力雾化燃烧器安全切断阀的选取与布置要求


    (一)额定燃油量小于等于100kg/h的燃烧器


    对于额定燃油量小于等于100kg/h的燃烧器,应该按照附件1燃烧器系统图图1至图4的要求,在油泵与喷嘴之间设置安全切断阀。可以允许安全切断阀和油泵采用一体化结构。


    1.单级式燃烧器应当至少设置一套安全切断阀(见附件1图1)。


    2.两级或多级调节燃烧器应当给每一个喷嘴设置一套安全切断阀(见附件1图2)。


    3.对于装有回油喷嘴的燃烧器,应当在供油管和回油管上分别设置一套安全切断阀。如果喷嘴切断阀经过测试可作为安全切断装置,则可在供油管和回油管上分别设置喷嘴切断阀。如果燃油雾化器采用回油嘴并且燃油量大于30kg/h,则应该在回油管上设置油压监测装置,该装置监测回油管内的压力(见附件1图3和图4)。


    (二)额定燃油量大于100kg/h的燃烧器


    1.对于额定燃油量大于100kg/h的燃烧器,应当在供油管上设置两个串联布置的安全切断阀。其中一个安全切断阀必须是快关型式的,另一个安全切断阀则可作为燃烧室输入热量的终控制元件,并且其关闭时间不能超过5秒(见附件1图5)。


    2.对于装有回油喷嘴的燃烧器,应当在回油管上设置两个安全切断阀以及在输出调节器和安全切断阀之间设置一个压力监测装置(见附件1图6和图7)。如果喷嘴切断阀经过测试可作为安全切断阀,则其可以代替安全切断阀分别安装在供油管与回油管上。安全切断阀必须是联锁的,亦即供油管上的安全切断阀如果是打开的,则回油管上的安全切断阀不能关闭(在多级调节燃烧器满负荷运行的情况下,该要求不适用)。联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


    (1)通过机械执行机构(传动装置)把供油管与回油管上的安全切断阀连接起来。


    (2)通过电动或气动装置使供油管与回油管上的安全切断阀联锁。


    3.联锁装置应该能够保证在两个安全切断阀之间不会产生过大的增压现象。


    第十三条  对于转杯燃烧器和介质雾化燃烧器,其安全切断阀的选取与布置要求可参照压力雾化燃烧器执行。


    第十四条  各种安全时间的要求


    燃烧器的点火安全时间及熄火安全时间应当符合附件2表1的规定。


    第十五条  前吹扫时间和前吹扫风量要求


    燃烧器启动点火之前,必须对燃烧室及烟道进行前吹扫。


    (一)对于额定燃油量小于等于30kg/h的燃烧器,必须保证风机在全开启状态下的机械前吹扫时间不少于5秒。


    (二)对于额定燃油量大于30kg/h的燃烧器,前吹扫风量可以小于额定输出功率下的空气流量,前吹扫时间与空气流量成反比例,但是前吹扫时间不能低于15秒并且吹扫风量不能低于对应供热装置输入热量所需风量的50%。


    除了上述(一)、(二)条要求外,前吹扫时间与前吹扫风量还必须满足配套供热装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允许启动热功率要求


    对额定燃油量小于等于100kg/h的燃烧器,允许其在全功率下直接点火;对额定燃油量大于100kg/h的燃烧器,不允许在全功率下直接点火,这时,其允许启动热功率QSmax见附件2表2。


    第十七条  燃烧器安全联锁保护要求


    在以下情况下,燃烧器应当在安全时间内自动切断燃油供应并且系统安全联锁:


    (一)燃烧器在启动时,在前吹时间内检测到火焰和在点火安全时间内没有检测到火焰。


    (二)燃烧器在运行时火焰突然熄灭。


    (三)出现空气监测异常信号(供风系统故障)时。


    (四)燃烧器在运行时当不使用工具使燃烧器乃至其喷枪被旋转或移动时。


    (五)与供热设备有关的限位器超(如:压力、水位、温度等)。


    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燃烧器额定燃油量小于等于30kg/h 或者火焰熄灭后在重新点火之前的燃油切断时间不超过1 秒,则可以允许燃烧器直接重新点火。


    第十八条  燃烧器在启动及运行过程的任何时候电源中断时,必须能安全联锁,只有人工复位或切断、恢复电源燃烧器才允许重新启动。


    第十九条  在设有高压点火装置的部位,应当设置'高压、危险!'的标记。


    第二十条  如果燃烧器采用了燃油预热装置,其燃油预热不能采用明火加热方法。


    第二十一条  燃油预热温度不能达到燃油在大气压下的闪点温度,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90℃。


    第四章  安装与系统要求


    第二十二条  燃烧器必须由人员严格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安装图和说明书进行安装。外部接线必须严格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接线图施工。


    第二十三条  燃烧器及其部件的搬运和安装过程要平稳进行,避免冲击和碰撞;燃烧器各部件应当以正确的方法安装和固定到位。所有燃烧器部件在拆卸、重装后应该能维持其原来的正确位置。


    第二十四条  燃油管线应该具有如下安全措施


    (一)油泵装置


    油泵装置包括油泵、过滤器、电动机、调压阀等。油泵的供油量应该满足燃烧器输出功率的需要。油压调节应该方便、可靠。如果油泵与风机装置在同一传动轴上,则应该便于装拆。


    (二)重油预热装置


    重油加热器应该具有温度自动调节装置和高、低油温联锁保护装置,以确保重油达到燃烧器喷嘴要求的雾化粘度。如果重油加热采用蒸汽加热方式,则引出蒸汽的管段应该予以绝热,以避免烫伤。


    (三)燃烧器与固定供油管线的连接宜采用硬管连接,如果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的弹性软管,应该有金属材料包裹,并且长度应当尽可能得短、弯曲半径应当适当。


    第二十五条  燃烧器安装法兰与供热设备安装法兰之间应该设置由隔热材料制作的密封垫,密封垫的厚度不小于5mm。


    第二十六条  采用可退出或铰链旋转方式打开的燃烧器,安装位置必须留有足够的燃烧器退出或旋转空间。


    第二十七条  燃烧器风机入口处,不得有影响空气流通的障碍物,以免影响进风量。


    第二十八条  在供油母管上应该设有一只手动快速切断阀,以便能够快速关闭对燃烧器的燃油供应。手动快速切断阀应该装在不易发生意外操作,但需要时又便于操作的地方。为防止超压,应该在供油母管上安装泄压阀。


    第五章  使用与维护要求


    第二十九条 燃烧器在设计定型后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的的燃烧器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燃烧器,才能投入使用。


    对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燃烧器,每四年应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的的燃烧器检测机构进行产品监督检验抽查,产品监督检验抽查项目应不少于型式试验项目的50%,产品监督检验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火焰稳定性要求


    (一)燃烧器出口火焰根部应该无飘动现象;在燃烧器负荷可调节范围内,火焰周边未发现黑色颗粒流。


    (二)定量分析应该满足如下要求:燃烧器在额定频率、额定电压、规定燃料和固定输出功率的情况下连续正常燃烧时,每间隔15分钟烟气温度变化小于5℃、烟气中的O2含量变化小于0.1%的状态。


    (三)在油压下降的情况下运行,燃烧器应该避免燃油呈柱状喷射。


    第三十一条  燃烧器在额定负荷下运行时,过量空气系数应该低于1.2,燃烧器在负荷时,过量空气系数应该低于1.5。


    第三十二条  燃烧器在稳定燃烧工况下运行,烟气中CO含量应该小于125mg/m3,NOX含量应该小于300mg/m3,含尘量应该小于50mg/m3, 烟气黑度应该不大于林格曼Ⅰ级。


    第三十三条  燃烧器的运行噪音应该小于85dB(A)。


    第三十四条  燃烧器部件表面温度要求


    (一)燃烧器配套的调节装置、控制装置与安全装置的温度不应该超过制造单位给出的数值且其工作可靠。